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设施”要求和《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闽政〔1996〕8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要求以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2.2条“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的规定。人防区域安装充电桩需充分考虑人防防护功能和平战转换需要,不得私自对人防区域车位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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