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华屏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瑜 主任
受委托单位:福建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地址:福州市华屏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兴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以下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福建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实施:
一、对全省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及相关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办理人防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调查、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事故。
委托期限: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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