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政策进行摘要汇编。
一、适用范围
本汇编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
1.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2.属于上述条件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3.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邀请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标准及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2.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执行。
四、易地建设减免政策
1.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下列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经批准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为主体工程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和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五)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上述免收项目需列入省教育厅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年有编制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项目计划清单);
(六)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的农民,予以免收(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八)对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录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一律予以免收。
五、加强易地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1.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易地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3.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防办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4.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参阅目录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执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6.《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7.《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1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13.《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
1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
15.《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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