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211号)规定,省审改办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下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原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清理调整。经研究,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52项。其中,增加7项(承接国务院下放1项),取消24项(对应国务院取消8项),下放8项(含委托下放1项),实行属地管理1项,其他调整12项。
二、根据国发〔2015〕27号及闽政文〔2015〕211号规定,对我省原保留的13项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取消、调整。其中,取消3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6项,其余4项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仍予保留。
三、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调整意见,将相应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及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原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内部审批的,仍应保留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接受监督。
附件:
1.调整的省级行政权力(不含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取消和调整的原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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