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修改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第六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分期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77号)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1。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八条 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装备器械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2)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九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分期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77号)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即行废止。
附件:1.主要建筑类型
2.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