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人防门涂装的补充通知
闽人防办〔2014〕45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人防门涂装的通知》(闽人防办〔2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的新竣工的人防工程是指《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或《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在2014年3月1日(含)以后签订的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因此,对新竣工的人防工程,人防门生产厂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通知》中附件《福建省人防工程人防门涂装技术要求》完成人防门的涂装;
  二、对《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在2014年3月1日以前签订的人防工程,人防门生产厂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原规定的要求完成人防门涂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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