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4〕135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示,推行收费公示制度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二、遵循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各收费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定期清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人防部门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各收费单位应将公示内容在每年收费许可证审验时报送负责审验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示内容,由负责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更改。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防办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协同配合,营造良好收费环境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是实现“阳光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人防、价格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推行“阳光收费”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