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人防办〔2021〕7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行业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我省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有效监管、有利战备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国家批准在我省内从事防护(化)设备销售安装的资质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批准的产品目录清单,为市场提供质量良好、价格合理的防护(化)设备产品。

  二、防护(化)设备企业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20〕67号)的规定,填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监管。

  三、防护(化)设备供需双方可参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示范文本)和《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确保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四、防护(化)设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防护(化)设备产品,若确需采用非标型号产品的,应按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五、防护(化)设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规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六、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防护(化)设备企业,一经查实,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将依规报国家人防办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骗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

  (三)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防护(化)设备产品。

  (四)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人防设备。

  (五)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六)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

  (七)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维修、更换责任的。

  (八)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者搞价格联盟、划分区域销售、强行将超出资质范围其它产品或材料等捆绑销售,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造成人防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

  七、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防护(化)设备企业,一经查实,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省人防办备案。本省行政区内一年累计出现2次不良记录行为的,省人防办将依规报国家人防办处罚。

  (一)在人防设备产品生产、安装质量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不依照国家规定的图集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

  (三)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

  (四)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

  (五)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反工程招投标法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七)未按规定做好人防工程项目防护(化)设备质量报监、报检、报验,影响项目竣工验收。

  (八)防护(化)设备企业或从业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以及拒不配合问题调查的。

  (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行为。

  八、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对防护(化)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推送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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