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3000-2018-05004
- 备注/文号: 闽人防办函〔2018〕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21
- 有效性: 有效
闽建规函〔2018〕15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这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技术要求是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2014)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的防护要求已低于普通人防工程的标准,遵循了“平时为主,兼顾战时,经济适用”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兼顾人防需要的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小于地下空间工程总面积60%的定量要求。
三、如果地下空间项目确因兼顾人防需要的防护区面积要求而严重影响平时使用功能发挥,按技术规范条文对“宜”稍有选择性的用词说明要求,建设单位可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和人防防护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防护区面积,以确保地下空间项目平时和战时功能的充分发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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