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3000-2026-02001
  • 备注/文号: 闽国动办函〔2026〕6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0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报送《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新增国动(人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函
来源: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时间:2026-08-04 10:34

省司法厅:

为了指导全省国动系统落实执法职责,本办对国动(人防)行政执法领域事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全省系统广泛征求了意见,现已形成了《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新增国动(人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使事项清单能够及时供全省国动系统实践应用,现依据《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新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送贵厅,请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新增国动(人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新增国动(人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序号 执法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是否赋权乡镇(街道) 执法领域 备注
12 对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管理
13 对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4 对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1.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5 对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未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7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8 对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19 对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不同地方生产防护设备,无需重复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但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具体地址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20 对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21 对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属地 管理
2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4号令)第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四)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五)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六)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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