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人防办监察室 时间:2014-10-24 15:22
闽人防办党组〔2014〕27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已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主。
 
                                     中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办发〔2014〕18号文)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人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根据人防改革实际和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提出省人防办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下称“两个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
  (二)党组和纪检组要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办发〔2014〕18号文)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突出纪委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两个责任”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促进人防系统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
  二、全面落实党组主体责任
  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人防办党组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机关、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办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主要工作,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1. 加强组织领导,承担主体责任
  (1)统筹部署。办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人防工作总体布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办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要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调整充实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直属各单位党支部要增设或确定一名纪检委员(或副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督促检查、综合反馈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2.坚持预防在先,强化教育防范责任
  (1)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廉政教育学习,并把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内容列入各类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注重增强教育的灵活性和实效性,不断筑牢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2)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文化的平台和载体创新,将廉政文化纳入机关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廉政文化园地,广泛开展干部职工人人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精神追求、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3)规范权力运行。根据职权变化及时梳理、筛查廉政风险点,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针对行政审批、“三重一大”等重点部位和环节,持续健全管人、办事、用权有关制度,推进权利运行公开透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 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尽好自我管理责任
  (1)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2) 增强党性修养,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防止和整治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4.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选人用人把关责任
  (1)建立公正严明的用人机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不按推荐考核程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保证人防干部队伍的纯洁和人防干部的健康成长。
  (2)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度。在酝酿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事项时以党组名义书面征求纪检组意见,听取分管领导对其廉政评价,组织任前廉政知识测试。建立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和拟提任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对有廉政和作风问题的不得提拔任用,对廉政知识测试不合格的暂缓选用。
  5. 敢抓敢管 ,强化抓落实责任
  (1)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议,听取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研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内容,认真抓好责任落实,每半年向办党组报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强化审计巡察监督。认真落实《福建省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省人防办单位内部控制实施规范》,对直属单位全面开展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提拔前预先审计。加大对行业、系统的巡察力度,不断提高党组巡察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覆盖面。有效运用审计、巡察成果。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关注党员干部的思想、纪律和作风状况,对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加强抽查核实。
   6.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履行纠风正纪责任
  (1)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和铺张浪费行为,持之以恒治理“四风”问题。
  (2)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庸、懒、散、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不良行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3)创新优化服务举措,有效解决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
    7.坚持有腐必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1)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腐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深入查处人防队伍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案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为案件查办提供必要条件。不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执纪监督。
  (2)支持纪检监察转变职能。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和问责上来。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
  (3)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齐配强机关纪委和党支部纪检委员(或副书记),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办公设施和办案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积极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2. 落实“一岗双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检查、同考核,坚持主动作为,加强请示汇报。
  3. 落实 监督责任 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管好干部;认真研究分管处室、单位的廉政风险,针对重点部位和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当好勤政廉政表率。以身作则,牢固树立党章意识,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树立良好作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
  (1)执行“双报告”制度。党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廉责办〔2003〕4号)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同时送纪检组备案。
  (2)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党组要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3)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结合人防实际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审计谈话制度、信访谈话制度。
  (4)执行戒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组要按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
  (5)执行检查考核制度。办党组要根据《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3〕22号),制定人防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检查办法,将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重点自查和检查内容,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三、切实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对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省纪委“四转一强”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纪检监察中心任务,突出主业,切实履行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调研,出谋划策。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积极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
  2.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主动向党组书记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及时同领导班子成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防控廉政风险和防止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对策措施。
  3.做好工作协调,加强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苗头,采取措施及时纠偏,促进问题整改。
  (二) 维护党的纪律,严格执纪监督
  1.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督促各级党组织自觉执行和维护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的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2.强化作风建设监督,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对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务接待、公车使用、会议出差、办公用房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等行为。
  3.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贪变成巨腐。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4.加强对贯彻落实办党组工作部署的监督。要紧紧围绕抓好军事斗争人防准备、人防工程资产充分开发利用、人防队伍准军事化建设和人防教育宣传等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党组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
  5.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强化对人防工程、指挥通信项目的审核、审批、质量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程管理、质量监督、专项经费使用等。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抓好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廉政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促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突出主业,严肃查办案件
  1.案件查处是纪检监察部门不可让度的职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有案必查,抓大不放小,凡是有举报都要及时受理,凡是有具体线索都要认真核查,凡是违反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2.注重从日常检查、财务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严肃查处发生在人防项目审批、审核,质量监督、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   
  3.严格落实案件查办报告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各级人防办纪检监察部门对拟实施初核、立案、查处、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时报告省人防办纪检组。
  4.严格办案程序,遵守办案纪律。加强对检控类信访举报件处理流程管理,明确初核、立案、暂存、留存、了结信访件的处置标准和程序,建立信访登记、阅信、批转、交办、初核、反馈、结案、装订归档等制度,规范案件管理,同时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一案一整改” 制度,对发生的腐败案件,要深入剖析案件暴露出来的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分析发案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完善工作制度,促进监督责任落实
  各级人防办纪检监察部门要找准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抓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使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形成上下贯通、各负其责的完整工作链条。
  1.坚持报告工作制度。设区市人防办纪检监察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和向上一级纪检组报告本单位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2.责任提醒制度。开展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责任谈话、诫勉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考核评价制度。要将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办党组反馈。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以及遇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挠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
  5.加强自身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按照“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要求,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案件查办、执纪监督权的行使。严格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持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纪不讲面子、讲党性不讲私情,忠诚、干净、尽责,以良好的政治品格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四、加强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监察室监督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一)纪检组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以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3.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部署、不落实责任的;
  5.对党支部纪检委员(或副书记)报告的问题不研究、不指导、不处理的;
  6.纪检组监察室内部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
  7.对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承担主体责任,正确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办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延误办理时间的;
  4.对本系统发生的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导致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在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中滥用职权,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8.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9.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三)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对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推诿扯皮、延误办理时间或拒不办理的;
  2.对本处室、本单位发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导致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3.未按要求执行有关规定或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处室、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向企业吃、拿、卡、要,报销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或开具虚假发票套取公款的;
  5.指使、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6.在人防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程验收、执法检查、监理资质审批等环节,搞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1. 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本实施意见所列 9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纪检组有本实施意见所列8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有本实施意见所列7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3)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五)责任追究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同级党组和上级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处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处,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做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领导
  党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构建责任链条,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好落实。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分级分类建立责任分工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二)纪检组要及时向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贯彻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主动加强与驻在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突出执纪和查办案件这一主业,强化监督问责这项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党组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适应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主动承接由纪检监察机关回归到党组、部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防止出现监督“真空”和任务落实“脱档”现象。重点解决好部门和单位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体系和落实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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