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所有的人和有生命的万物没有不爱自由的,然而自由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是要付出代价的,绝对的自由连神仙也做不到,因为自由总要受纪律、法规、责任这些“不自由”的制约。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这样说:我们不能称缺乏自制的人为自由人。享受自由固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失去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邓小平强调:“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我国经济发展,物质丰富,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的自由度加大。有的党员认为纪律与自由关系是对立的,条条框框、繁文缛节、压抑个性、束缚手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的是好。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有人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性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重视不够,个别的甚至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其实,纪律本身也意味着自由,包含着自由。自由,是需要通过纪律来实现的。如果一个人的欲望和需要不加限制,其行动必然妨碍别人的自由。遵纪守法,即是他人自由的保障,也是自身自由实现的前提。
党的纪律是自党性和强制性的统一。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自觉纪律与铁的纪律高度统一,是党的纪律最基本的特征。党的纪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自觉。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的纪律。它主要靠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护。二是严格,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强制性,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对于违反党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三是统一。党章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纪律对每个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党员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事实证明,只有严明党纪国法,才能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坚强有力,富有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我们党才能无往而不胜。例如:战争年代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后来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辽西战役中,我军在锦州附近作战,而这一带正是盛产苹果的地方,毛泽东指出:“锦州那个地方出苹果,辽西战役的时候,正是秋天,老百姓家里有很多苹果,我们的战士一个都不去拿。我看了那个消息很感动。在这个问题上,战士们自觉地认为: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我们的纪律就建筑在这个自觉性上边。”前些时候,我看了“海棠依旧”电视剧,他真实地反映了周总理伟大而光辉的一生,为党为人民夜以继日的工作,鞠躬尽瘁,死而后己,催人泪下。但周总理和邓颖超是相互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例如,我国的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时,总理也向邓颖超保密,他不讲我不问。歌德说过:“一个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约束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约束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有一位哲学家所言:“人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在于做他愿意做的事,而在于永远做他不愿意做的事。”作为党员干部,一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各项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绝不能干违纪违法的事,这是底线也是红线、高压线、生命线。
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曾在一篇分析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反省材料的报告中透露,有81.4%的贪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贪官说自己“不懂法”只是一种障眼法,骨子里则是“不畏法”,他们自以为违纪有求,可以运作“摆平”,于是目无法纪,是铤而走险。当然也有法盲、纪盲的人,有这么一位领导干部,受贿20余万元,在宣布开除其党籍时,他恳切地要求:能不能不开除我的党籍,哪怕多给我留党察看几年也行啊!他认为只要坦白出来,退回来就没事了。
党员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能完全超脱于世俗人情之外,亲戚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但这种人之常情,超越了党纪国法,那就值得警惕了。诱惑是客观的,但并不是挡不住的,对用重金衬托的“世俗人情”,就应保持清醒头脑。我们承认世俗人情,但更要坚持党性原则。周恩来总理在坚持党性原则就是典范……
英国一位哲学家说过:现代道德存在于对时代准则的恪守之中。对应过来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应自觉地加强纪律修养,在每一项工作中,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上,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在大事小事上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管住自己的头,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把 纪律、法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做到时刻警醒,不能满足于良好的自我感觉。倍加珍惜自己的名节,倍加珍惜工作岗位,倍加珍惜家庭幸福,方可清廉走人生。
(省人防办财务处 马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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