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6-09-23 09:59

同志们:

根据“两学一做”专题学习计划,今天我们组织对第二专题学习的讨论。第二专题重点是围绕“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 在查摆问题上下真功,在解决问题上见成效,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章和党纪党规。那么我们应该坚守的是什么?坚守的是纪律而且还是底线。培养的是什么?培养的是情操而且还是高尚。什么是纪律底线?为什么要培养高尚情操?如何培养高尚情操?前一段时间,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从网上看了几篇文章,基本有一篇,很好回答了这三个问题。今天,我拿来与大家共同学习,作为我们今天上党课的内容。

一、什么是纪律底线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故事。一本有关佛教方面的书,里面有一段对话很有启示。当佛陀要圆寂时,弟子问:佛啊,你圆寂后,我拜谁为师?佛说:以戒为师。这里的戒就是纪律、戒律。这就引申出:做任何事都要有纪律,国家法律是一套纪律,伦理道德是一套纪律,人的生活习惯是一套纪律,企业管理也是一套纪律。生活中你只要留心就会发现:有好的生活习惯的人就健康,有好的做学问习惯的人,学问就比较好。有好的工作习惯的人,就不会迟到,也不会早退,工作效率就高。这就是纪律的保证。有了纪律就有了约束,就有了敬畏。就不敢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的纪律。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是,新修订的两部重要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其中《廉政准则》如同“灯塔航标”,指引价值追求、行动方向,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处分条例》开列了“负面清单”,提醒约束言行、避开危险,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2016年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如果说《廉政准则》是道德高线,那么《处分条例》就是纪律底线。《处分条例》1.7万余字中,列出了一百多条纪律“底线”。划分为六大类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底线”,共同学习。

(一)“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不收敛、不收手”,这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2015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被“双开”,在通报中就使用了这样的表述。

(二)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条例》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三)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给予处分

新《条例》第52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四)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

到底怎样算妄议中央?怎样算正确议论? 2015年10月18日,《准则》和《条例》出台,2015年10月27日,中纪委针对“妄议中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答疑,回应了这一问题。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五)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新条例第57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哪五种情形: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是包庇同案人员的;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是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很多。中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这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六)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说: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就明确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七)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表现突出。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十分明显。

(八)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新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128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老虎拍苍蝇”一样重要的惩治腐败措施。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还有很多纪律底线,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都是带电的“高压线”,是不可触碰的“硬杠子”。

二、 为什么要培养高尚情操

坚守纪律底线,表现在语言和行为上,其根子是在思想和道德上。语言和行为是外在的表象,思想和道德是内在的根源。比如说:管住了嘴——不乱说。管住了腿——不做违法的事。这只是外在的表象,但支撑语言和行为的力量却是思想和道德。所以说,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容易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必然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从18大后查处的众多贪污腐败分子来看,没有哪个能逃脱这个结论。

那么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就会有一个主心骨,就会有一个根。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要求就会高,就会自觉成为先锋模范和道德榜样。也就是说:一个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就会自觉起到榜样的作用,就会有良好的道德形象。党员干部也是这样。一旦这个根没了,道德标准就降低了,甚至连道德底线也没有了,最终就会导致道德堕落。所以说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意义就在这里。

三、如何培养高尚情操

一要提升道德境界。纪律不是万能的。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立规惩恶,更要立德向善,要让道德自律成为制度他律的重要补充。道德是内心的纪律,纪律是成文的道德,纪律只有运行在道德认同的轨道上,才能得到自觉遵守。《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确立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道德高标准,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作为党员,必须始终高举信仰的火炬、补足精神的钙质,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艰苦朴素、吃苦在前,用好手中权力,培育良好作风,塑造廉洁形象,向《准则》确立的高标准迈进,必须不断改造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做好党员拒腐防变的“主观工作”,把纪律底线坚守起来,把高尚情操培养起来。

二要增强纪律意识。《条例》开列了“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纪律底线,能不能守住这条底线,是对党员的政治考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领悟。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心中要有数,界限要分明;必须坚持慎始、慎独、慎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党纪,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永远守好第一道防线,就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讲的那样:“即使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不做任何坏事”,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要强化责任担当。“担当”二字,对每一名党员来说都是沉甸甸的。我们常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党员的担当与普通人的担当特殊之处在于——共产党人的担当责任更大、付出更多。普通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有可以选择避难的权利,而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需要的时候,必须挺身而出。共产党人的担当,需要决心意志、智慧胆识,还要承担风险,有吃亏奉献,甚至牺牲的精神。当“担当”可能影响自己的前途、官位,甚至生命时,并不是每个人都敢于站出来的。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总书记后,第一时间就强调了“担当”。他在2012年11月15日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从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三个方面表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的责任担当,承诺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他在谈到担任军委主席这副担子时说: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提出“要时刻以党和人民为念,以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为念,以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念,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决不辜负全军广大官兵的期望”,并把这“三个为念、两个决不辜负”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在与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习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客观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在这个过程中必然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挑战,党员在工作中遇到观念、利益的考验是现实的、严峻的。但党员就是党员,就要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要讲党性、讲原则,就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这方面不能打折扣,更不能与组织讲价钱。比如:有的认为我们是基层,与高层比,可以标准低一点,工作打八折;有的以情况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为借口,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对我有利的就执行,对我不利的就执行不好或者不执行;有的认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对高级干部讲的,与基层党员关系不大;还有的内心里开始也想坚持高标准,但又担心提出的标准高,被周围人看作脱离实际、不关心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心存顾虑放弃了高标准。

这些错误思想和行为苗头,有的在局部看起来也是合理的,但放到全局上就不合理;有的一时合理,但长远看来就不合理;有的从人情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但从应对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的标准看就不应该。这时候,就要看担当、看党性了。

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坚持道德“高线”还是坚守纪律“底线”,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必须从每个党员做起,从言行小事做起。要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也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这个角度来讲,“领导”本身就包含了责任和担当、管理和监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凡是不符合《准则》精神和《条例》要求的,就立即改、坚决改,特别是注意从“老规矩”、“旧习惯”中的问题改起,做到及时修枝剪叶、净化心灵,自觉改造提高。要强化责任担当。把坚守纪律底线作为廉洁从业的行为准则,融入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和工作常态,自觉在遵章守纪中净化提升,在廉洁自律中干事担当。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纪律建设同法治建设一样,党员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自己,增强自身免疫力,真心诚意地接受各方面监督,带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晓纪律、敬畏纪律、严守纪律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纪律的底线才能坚守,高尚的情操才能养成

(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  张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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