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实施:
一、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设备安装企业初次进场报验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告知相关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统一的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质量监督过程中,督促防空地下室施工企业(含人防设备安装企业)和监理企业,按照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适时核查项目质量评定内业情况,对于未进行防护专项质量评定或提供虚假质量评定内业的项目,报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均需按照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要求,规范施工内业,否则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对于正在施工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使用统一的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规范内业。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办工程处。以往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防空地下室质量评定书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