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分期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人防办 时间:2016-09-05 17:22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关于“探索‘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审批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保证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审批部门可先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分期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确保依法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当本期(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允许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均不得以等额预收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替代对防空地下室分期建设项目的依法监管。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承诺分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承诺时限内未报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启动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
  以往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做法,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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