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经省国动办2026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具体是指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产品设备。
第四条 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国家批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五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备的生产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承担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新生产地点的生产条件核验;
(四)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五)完成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备的生产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配合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防护设备企业开展生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四)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生产资质认定制度。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活动,各地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准入条件。
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业务应通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布的线上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条 在本省从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工人:拥有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应包括满足生产需要的焊工、车工、钳工、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产品探伤工、质检员等工种;
(二)场地: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布局合理,生产区、检验测试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分开,符合国家消防和环保等要求;
(三)设备:应当具备满足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制造、加工、测试、质检等环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计量检定等,确保设备工况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应提交《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和《XXX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的,核实后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前成立核查组,并提前书面通知受核查企业。
核查组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填写《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申请事项对相应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组意见等进行汇总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不含检验检测时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企业向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资质延期申请时,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向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还原证书。
第十四条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产品范围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销售防护设备,未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展生产、检验检测活动,并对产品质量和检测结果负责。
防护设备出厂前,自行检测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留存检测原始数据,形成质量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当包括厂家名称、产品型号、编码、生产日期、批次、检验日期、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产品型号、使用方法、维护方式等内容。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