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8月颁发实施以来,对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促进人防工程质量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工程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公布实行,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变化,使得现行的《规定》存在着对机构和人员要求不相适应、收件材料过多、办理时限偏长、程序较为复杂等问题,且《规定》的适用期限也即将到期。鉴于以上原因,我办对《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在对《规定》修订过程中,我办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意见建议后,再与法规、平战等相关业务处分析论证,而后经省人防办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二、修订依据
修订《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有34条,这次修订对11个条款进行修改;对9个条款进行删除;新增加4个条款,修订后《规定》共有29个条款。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对要求监理企业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由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没有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过程中要求监理企业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提出反对意见,故在这次修改《规定》中,把体现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内容删除。
(二)按照工程审批改革要求,简化优化监督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一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程序简化,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进行监管,或采用电子图像报送审的方式进行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二是缩短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时限,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发出《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通知单》的时间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三是在实体质量抽查方面,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取消《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收取,简化竣工验收收件材料;四是除专项节点以外的其它节点检查由原来的每季度抽查一次改为每半年抽查一次。
(三)根据人防机构变化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改为科研院,不再具有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所以,对原《规定》中关于省质量监督站的职能进行删除,并把原《规定》的第四、第五条合并调整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同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要求,把“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修改为“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http://gdb.fujian.gov.cn/xxgk/zfxxgk/zfxxgkml/gfxwj/xxyx/202012/t20201222_5496806.htm
政策咨询电话:0591-863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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