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防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6〕90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
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依照人防工程和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依法承担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进行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防护结构、防护(化)设施、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以及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项目实施专项检查和抽查;
(二)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和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情况、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核发防空地下室或兼顾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文件时,应以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告知书(详附件1)的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作出行政许可1个月内,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详附件2);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详附件3);
(三)《人防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详附件4);
(四)审查合格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详附件6)(以下简称《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资料。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组织修改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前,应组织人防工程参建责任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或质量预控会。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会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以及参建各方履行的质量责任等内容,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详附件7)。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方案》,随机派出两名以上质量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详附件8)。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节点。其中,对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等重要部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是专项检查节点,须由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其它节点实行每半年不定期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或防护设备进场质量检查时,应按照《方案》要求,同步拍取相关施工节点图像资料,形成《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详附件9),并发送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方案》明确的时间要求,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报单》(详附件10)的形式,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专项检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专项检查,又未对监理单位发送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提出意见的,专项检查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防护(化)设备初次进场施工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详附件5)。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人防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出具《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通知单》(详附件11)。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或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及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复查。整改合格后,将《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回复单》(详附件12)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提供的相关《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同步发送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施工图存在违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报请人防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一)抽查内业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方式,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进行优化,具体做法应在该方案中明确。鼓励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电子图像报审等监管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完成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所要求的相关内业文件;
(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达到平战转换所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报单》形式,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形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详附件1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获得其认可。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附件14)等竣工验收文件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符合规定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件单》(详附件16),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附件15)。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文件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产生的质量监督文书和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按照项目分别归档完整,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人防工程建设中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撤销其质量监督岗位资格,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6〕9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