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适用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含地铁、综合管廊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面积、防护标准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人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完整,已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归档;
(四)建设单位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财政评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一份;
(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一份;
(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和防护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原审批该项目时征收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度,行政审批备案和质量监督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