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时间:2026-02-03 14:50

  日前,省国动办出台了《福建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为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若干规定》共20条,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申报条件、资质核查、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键词解释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具体是指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产品设备。 

  二、树立政策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 

  三、明确管理职责 

  省国动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全省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新生产地点的生产条件核验;负责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相关管理工作;指导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防护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配合省国动办对辖区内防护设备企业开展生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防护设备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明确申报条件 

  从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通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布的线上系统申报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技术工人、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相关条件。 

  五、细化资质核查程序 

  国动办对防护设备申报企业申请材料核实后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内容。开展现场核查前需提前书面通知核查企业国动办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组意见或试制样品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说明理由。 

  六、贯彻产品质量要求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限定资质生产、销售防护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七、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追究处理情形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https://gdb.fujian.gov.cn/xxgk/zfxxgk/zfxxgkml/gfxwj/xxyx/202602/t20260203_7088360.htm

政策咨询电话:0591-8632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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